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