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其标志、标线、标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