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四)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五)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泊位;(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