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