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停车场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者免费,鼓励机动车快停快走。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当给予机动车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并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