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