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