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