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柴草、杂物等;(三)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四)饲养家禽家畜,应当保持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五)禁止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六)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