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柴草、杂物等;
(三)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废弃物;
(四)饲养家禽家畜,应当保持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禁止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