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培养其养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