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