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无疫区建设和管理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