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