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