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