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有效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市、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