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应当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