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或者进出货(销售)记录,记录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记录或者进出货(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