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