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