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动物隔离场,对输入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以及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检疫。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