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主要交通入口和动物饲养、交易集中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立无疫区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重要交通入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