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净化、消灭任务。
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
应急处理预备队应当具备对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快速反应和综合管理能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库,以保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快速控制、净化、消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