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审议。必要时,主席团可以组织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