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