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七条有效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完毕的,应当说明原因,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