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