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