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