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