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