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者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以转让的科技成果独占许可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