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