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