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本省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