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风险投资,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