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