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恢复绿地;由于季节原因无法按期恢复的,可以延长至下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