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查树木花草生长情况,及时修剪、补种或者更换受损死亡的树木花草;
(二)维护绿化灌溉系统和其他绿化设施;
(三)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四)做好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病虫害的预防与控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应当补植。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