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其他绿地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由绿地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