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已审批的建设用地,逾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的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相关绿化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