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