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其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