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绿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因调整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足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