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湖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