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湖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