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设施;

(二)镇(街道)应当建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设施;

(三)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内健身场地、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设施可以与文化礼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妇女儿童驿站等其他公共设施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