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八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套健身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民住宅区配套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健身设施的用途。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