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