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