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支持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