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满足全民健身基本需求而提供的健身设施、健身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