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体育健身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擅自违约停止服务,发放体育健身预付凭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